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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议定亦货物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组织可对3种下列环境者採取防範原产地冒充办法,包罗:自商人初次于电子原产地证书核发取办理系统上刊载取原产地证书核发无关之资讯、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暂不核发货物原产地证书;自觉现商人于申请核发原产地证书时利用冒充文件或诈欺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核发原产地证书;自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组织进行核发后查抄时商人不共同、不供给脚够材料、文件或供给错误之货物原产地证明资讯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核发原产地证书以及收回已核发之原产地证书。
据越南工商部进出口局副局长陈清海(Tran Thanh Hai)称,目前越南已插手很多项商业协定。先决之前提为必需合适原产地证明。过去以来,为供给越南进出口商便当前提,越南工商部已进行很多线上货物原产地证书核发办法,试办厂商自行认证货物原产地等。
此中货物属于下列环境之者,将视为具备本地原产地:具有纯粹原产地,或是依正在一个国度、国度群体、或正在一个国度、国度群组或地域完全出产而合适原产地之货物。
初次申请核发原产地证明书之商人应向原产地证书核发机构、组织进行登记,并仅于商人登记脚够、及格材料时方能获审核、核发货物原产地证书。